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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事送醉教师回宿舍次日身亡 法院认定部分责任


小学教师张某(1993年生)在参加学校运动会后的聚餐已饮酒,傍晚又受同事李某邀请到其家中聚餐。席间张某自愿饮用李某拿出的高度白酒约半瓶,其余人员饮酒较少,聚餐中无强迫劝酒。聚会约23时结束时,李某发现张某步态不稳,便安排妻子开车将张某送回学校宿舍,李某和另一同事刘某分别骑电动车跟随护送。三人将张某送至校门并见其进入宿舍后即各自离开,既未通知张某家属或学校,也未留下人员陪护。

次日15时40分,张某的朋友到宿舍探望,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,报警并拨打急救。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走访后初步判断为意外死亡,家属未申请尸检或血液酒精鉴定。事发后,学校出于人道主义向家属支付30万元。张某家属将李某、刘某诉至法院,索赔约88万元余元。法院核算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,317,616元。

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,自行饮酒并在宿舍独居,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失,应承担主要责任;刘某作为受邀者未劝酒并参与护送,已尽合理注意义务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李某为聚餐组织者并提供高度白酒,对参与者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。虽李某安排接送并护送至宿舍,但在确认张某独处后未进一步安排照看、通知家属或单位,也未送医观察,未尽到足够的防范义务,存在过错。但法院同时指出,普通朋友间的聚餐饮酒属常见交往,不应对社会交往施加过高的风险防范要求。综合权衡后,法院酌定李某承担3%的赔偿责任,判令其赔偿42,438.48元。 球友会登录